# 虛擬資產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管理與專法制定進程
本會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之主管機關,即開始參考國際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採 漸進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策略逐步 納管。有關 VASP 相關事項之管理,本會係依漸進納管方式,共分為四個階段,謹說明如下:
##第一階段: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 VASP 洗防辦法)開始納管 VASP
一、現行規定與 VASP 現況:
(一)本會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指引,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發布 VASP 洗防辦法,規範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為業者屬 VASP(包含個人幣商),應先向本會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下稱法 遵聲明)後始得從業。違反者將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處罰。
(二)目前完成法遵聲明之 VASP 計 25 家, 業務型態包含交易所、買賣平台、 實體店面、虛擬資產自動櫃員機 (BTM)及託管系統商等,業者業務型態及資本額規模差異甚大。
二、持續督促 VASP 確實執行洗錢防制措施:
(一)VASP 洗防措施: VASP 洗防辦法規範其執行業務時,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大額及可疑現金交易申報等措施,違反者可依法處罰。
(二)對 VASP 執行金融檢查:本會於 111 年已完成 3 家 VASP 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訪查, 112 年已對 4 家業者辦理專案檢查,113 年起該等事業已新增列入年度檢查實施對象,確保業者遵循規定。
(三)從銀行端管控 VASP 洗錢與資恐風險:
1、本會於 107 年 7 月 27 日要求銀行受理 VASP 開戶時,應確認該 VASP 對其平台使用者採行實名制。
2、本會另於 110 年 12 月 27 日修正「金融機構接受 VASP 為客戶政策之執行原則」,內容包括:
(1)應辨識客戶是否為 VASP。
(2)依風險基礎之原則,將 VASP 列為高風險,採取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監控措施。
(3)應確認 VASP 為已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
(4)應確認 VASP 對其平台使用者買賣虛擬通貨之新臺幣(或外幣)款項,以使用者同名存款帳戶進行收付。
3、為利銀行執行前揭措施,銀行公會已訂定「銀行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建立業務關係及交易監控自律規範」,並經本會於 112 年 11 月 28 日備查實施。
##第二階段:積極推動設立 VASP 同業公會並制定自律規範管理
一、為強化 VASP 客戶權益保護,經參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 歐盟 MiCA、日、韓、港有關規範, 本會於 112 年 9 月 26 日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導原則」 (下稱 VASP 指導原則),重要內容包括:
①平台資產與客戶資產之分離保管
②交易公平及透明度
③建立資訊安全及冷熱錢包之管理機制
④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
⑤廣告招攬及申訴處理
⑥資訊公告揭露
⑦內部控制及機構查核
⑧虛擬資產發行面之管理等
二、督導 VASP 同業公會設立,並依指導 原則訂定自律規範:VASP 公會預計於 113 年 6 月 13 日召開成立大會,本會後續將積極督導該公會依 VASP 指導原則精神,訂定自律規範並加入罰則以強化自律,本會將加強與公會間合作,促進產業健全發展。
##第三階段:於洗錢防制法增訂 VASP 登記 制、明確 VASP 定義及對非法業者課以刑事責任等以加強管理,並研議於子法中採制、明確 VASP 定義及對非法業者課以刑 事責任等以加強管理,並研議於子法中採差異化管理
一、鑒於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 VASP 恐遭犯罪分子利用,且現行司法偵辦過程經常遭遇不法分子佯稱其為個人幣商以規避其責任,故為強化我國金融秩序及國家安全,爰經本會與法務部多次研商,參考美國、英國、澳洲、 南韓及香港等主要金融體對於未取得執照或註冊之 VASP 訂有刑事責任之立法例,於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 未依規定登記而從事業務之 VASP 課以刑事責任。
二、未來規劃於授權子法中,對登記之 VASP 業者,依業務複雜程度採差異化管理(例如以交易所型態經營者, 將遵循最完整的內部控制規範),並 研議將 VASP 指導原則重要內容,納入登記制子法之範圍。
三、現行 VASP 防制洗錢辦法已規定 VASP(包括個人幣商)須完成法遵聲明始 得為他人從事虛擬資產活動為業。為更加明確個人幣商為受規管之對象, 洗錢防制法第6條修正草案VASP 定義為「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 員」,以明確個人幣商亦為受規範之對象。
##第四階段:推動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立法,以有效納管市場行為,同時促進金融科技及VASP產業健全發展
一、專法委外研究進程及預計規範重點: 本會已於 113 年 1 月委外研究團隊對於 VASP 管理專法進行研究,該研究將蒐集分析歐盟、日本、韓國、香港、 英國、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及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 (IOSCO)等規範或建議,制定虛擬資產專法時須掌握的監理重點。例如: 業者的許可條件、消費者保護、資本額要求、資產保管、市場交易行為規範及業務發展等。
研究團隊預計於113年9月底提供期末報告初稿。本會預計 113 年 12 月 底前研提虛擬資產管理專法條文草案, 後續辦理法規預告並舉辦公聽會,再依外界意見調整修正,預計 114 年6 月前將專法草案報院。
二、促進金融科技及 VASP 產業健全發展:虛擬資產係發展快速之新興科技,各國亦積極發展相關產業。考量我國在區塊鏈及虛擬資產領域具一定技術能 力,相關基礎建設完善,未來具有發展潛力。本會專法之制訂,除積極推動專法納管業者,增強市場健全與服務品質外,將透過有效措施積極輔導業者,促進產業發展,強化我國金融科技國際競爭力。
#結語
為維護我國金融秩序及保障我國人民財產安全,本會將持續透過法規完善與落實執行,達成阻絕詐騙、防制洗錢與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台灣在區塊鏈及虛擬資產領域具一定 技術與專業實力,本會於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之前提下,落實安全與發展並進的監理目標,將積極推動專法納管業者,並同時推動產業健全發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